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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长教人【2014】96号
2014/10/27 15:48:47     来源: 转载     点击: 2037

长乐市教育局

 长教人〔2014〕96


 


长乐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各类学校:

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借阅单位

1、各类学校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局提出查借阅档案申请。

2、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4、长乐市辖区范围外的单位查借阅干部档案,由介绍信承接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委局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所附式样翻印)。《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查借阅本单位干部档案,各校由学校党总支部(支部)书记签字,盖学校党总支部(支部)印章。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办理案件单位主要领导与教育局局长沟通协调后,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审查该案件科室的分管副书记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印章;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副院长、副检察长、副局长签字,盖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印章。

四、查借阅审批

办理申请查借阅干部档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1、查借阅干部(包括非在职)档案由我局人事科负责人审批;

2、查借阅本局干部的档案,由我局分管干部档案的副局长审批;

3、本局科室根据业务职能查借阅干部档案,必须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我局分管干部档案的副局长审批。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2、查借阅人员须持《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4、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校的干部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学校跨部门查借阅干部档案的,由我局审批。

5、干部档案一般只能摘抄。摘抄的档案材料,须经我局干部档案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复印的档案材料,须经我局干部档案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加盖教育局档案材料调查专用章,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6、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局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长乐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1

 

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内容

项目

姓 名

   

职 务

政治

面貌

查档对象

 

 

 

 

 

 

 

 

查档人员

 

 

 

 

 

 

 

 

查档事由

 

查档内容

 

查档单位

   

 

领导签字:                (公章)

                            

市教育局

主管部

门意见

 

                         

   

领  导

 

 

                         

   

 

注意事项

 

1、“查档对象” 、“查档人员”、 “查档事由”、 “查档内容”、 “查档单位意见”等栏目须认真填写。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如需复制,须在“查档内容”内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须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内详细说明。

4、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5、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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