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教工委[2013]8号
关于印发《长乐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
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类学校:
《长乐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长乐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中共长乐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长 乐 市 教 育 局
2013年2月25日
抄送:组织部、公务员局,市领导邓岚、陈增国、朱梅端,委局领导,各科室,存档。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作风建设,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根据市委办、政府办[2009]7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就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考勤制度落实
各类学校的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每天分别在上午、下午的第一节课前15分钟签到,最后一节后签退,当天值日行政领导及时收回签到表,并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工作人员签到、签退不得由别人代签,违反规定者,由学校作出处理。每天上午应将前一天的工作人员签到、签退情况及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请假、外出开会、培训等人员情况应作说明(包括会议、培训名称、地点等)。各校还应将工作人员月考勤情况予以公示。考勤情况公示时,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联系方式。举报电话:28923771、28936296,联系方式:214128691@qq.com(电子邮箱)。
各校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考勤情况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二、各类假期类别及规定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类别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节育避孕休假、丧假以及上级部门规定要求参加的培训假。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按单位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审批制度。请假人员应事先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存档备查。
(一)校级领导干部
1.市委任命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到本省其他地区和外省市出差、安排休假等,按长委办[2008]32号文件执行。学校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其他事由请假,连续不超过3天的,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天的,由市教育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市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副职领导,其他事由请假,连续不超过3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市教育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市分管领导审批。
2.市委教工委任命管理的学校行政正职和党组织正职领导,请病事假不超过2天的,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连续3至5天的,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连续6天以上(含6天)的,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批;其他假别请假(指婚假、产假、节育避孕休假、丧假以及上级部门规定要求参加的培训假,下同),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审批。
3.市委教工委任命管理的校级副职领导,请病事假连续不超过5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连续超过5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批;其他假别请假,连续不超过5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5天的,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4. 会议、活动请假纪律。校(园)长应参加的会议、活动,实行签到制度。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必须由本人向召集领导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领导参加。
5.校级领导干部请假,一般不允许延长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方可续假。
(二)学校中层干部和一般教职工
请病事假连续不超过5天的,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连续超过5天的,由学校、市教育局逐一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批;其他假别请假,连续不超过5天的,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5天的,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教育局机关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请病事假连续不超过2天的,由所在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连续3至5天的,由所在科室、分管领导逐一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5天的,由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批;其他假别请假,按请病事假天数权限规定,由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四、旷工及辞聘处理办法
(一)旷工
1、工作人员擅自离岗、请假未经审批、请假逾期未返岗工作且无危急、重病等特殊情况说明等均属于旷工。
2、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按程序向市教育局报告解除该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3、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
(1)发出返校工作通知。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个工作日的,学校应通知其限期返校工作。学校应派两人以上将《限期返校工作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本人或其亲属(仅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并签收。若本人或其亲属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学校应在福州市级及以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限期返校公告。在此期间,学校应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并办理暂停其工资发放手续。
学校通知旷工工作人员返校工作的限定天数与工作人员在学校发出通知前的旷工天数相加,连续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向市教育局报告。工作人员旷工超过解除聘用合同规定天数后,学校应向市教育局报告(见附件3),并附上《限期返校工作通知单》或刊登返校公告的报纸。
(3)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学校接到市教育局批复文件后,应书面(文本见附件4)通知该工作人员,同时抄报市教育局并附上学校与该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按规定办理编制和工资基金核减手续。
(二)辞聘
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文本见附件5)。学校根据工作人员辞聘申请,随时向市教育局报告(文本见附件6),并附上工作人员辞聘申请书。学校收到市教育局批复文件后,应书面(文本见附件7)通知该工作人员,同时抄报市教育局,并办理编制和工资基金核减手续。工作人员提出辞聘申请后,离开工作岗位的,即可予以暂停发放工资。
五、工作人员缺勤工资扣发办法
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以及旷工,按有关规定应予以扣发工资。
(一)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
工作人员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龄津贴;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含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及农村教师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各类缺勤扣发工资标准
1、病假
(1)基本工资
①病假不超过两个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下同);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绩效工资
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事假
事假不满1个月的,每天扣工资总额的三十分之一,事假满1个月的,停发当月全额工资,但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3、旷工
旷工每天扣工资总额的三十分之一。
六、组织纪律和责任
1、工作人员请假,应如实向学校报告请假理由,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所请假期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2、学校对工作人员请假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校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员负相应责任。
3、凡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的责任,直至予以组织纪律处分。
4、各校应健全工作人员考勤档案(包括文件、请假审批表、签到表、考勤公示情况等),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5、工作人员出国(境)请假,按长乐市纪委长纪综[2009]6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另填写相关审批表。
6.请假人员假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校(园)长请假期满后,应及时电话告知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7、校(园)级领导干部应在准假后方可离校。所有工作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先通过电话口头请假后,可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8、学校正校(园)级领导干部请假后,学校工作应委托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学校正副校(园)级领导、校长与书记一般不得同时请假。
9、校级领导干部请假和外出考察学习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10、教育工委把学校领导干部履行请销假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履行请销假管理制度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规定施行后,市教育局长教人[2009]59号、长教人[201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各类假期有关规定
附件1:
各类假期有关规定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突发危重病症的,先由亲属向学校口头请假,并应在三天内委托亲属或本校教师(只限身边没有亲属的)向学校书面形式请假。请假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病假3天以上的(含3天),应提供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2.病假5天以上的(含5天),应提供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和医疗发票(住院的,可提供住院证明书)。
3.病假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应提供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医疗发票(住院的,可提供住院证明书)。已婚并属于计生部门规定“双查”对象的女教职工,除了患有重病症(癌症、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白血病等)仍在治疗期内的女教职工外,还应提供属地管理计生部门出具的近半年内最近1次计生“双查”证明。教职工在每次请假期间,学校应派两位以上行政领导探视,以示对该教职工的关心并核实情况。派出探视的行政领导应如实向学校书面报告探视情况,该教职工在下次请病假时,学校应上报探视情况。
患重病症的教职工,一般每两个月请一次病假。教职工请病假时应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学校经办人员、校长、请假人本人签字,分别由学校、市教育局存档备查。教职工请假时应向学校报告休养住所,请假期间变动休养住所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前提出申请。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凡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附上学校书面报告。
三、婚假、产假、节育避孕休假。①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教职工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婚假l至3天。②晚育(指晚婚后怀孕生育或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135天,男方照顾假l0天;按正常婚龄生育的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假15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l5天。寒暑假期间不计入产假。③节育避孕休假:人工流产,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上节育环,假17天;上节育环,假3天;中期流产引产假,3个月内的30天,3至7个月的42天;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假52天;输卵管结扎,假21天;输精管结扎,假7天;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照顾假5至7天。
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1至3天。
五、年休假。教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l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教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教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教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教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探亲假。根据国发【1981】36号、闽政【198l】91号文件有关规定,教职工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
1、探望配偶:教职工双方每年只给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2、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但同时能探望配偶与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或本人愿意,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
3、归国华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国出境探亲假: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教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累计);探望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比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给予相应探亲假期。能同时探望配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按其中一种探亲假执行,不再分别享受探亲假。出国、出境探亲一般不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超过时间应按请事假办理。
4、教职工因其他原因(如因病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而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女教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以上假期除年休假外,其他五类假期,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