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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通知
2016/12/3 9:50:26     来源: 转载     点击: 1350

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人〔2016138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

近几年来,尽管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多份文件,但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等行为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作为教育系统的不正之风,已严重影响教育行业形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不满,制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是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争做“四有好教师”的必然要求。为了扎实有效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严格教师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接受社会监督,坚决禁止有偿补课现象的行为发生。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市教育局成立专项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工作办公室,重点受理群众和媒体举报,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和查纠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监督部门为纪工委监察室,成员部门为组织统战处、督导室、思政处、民管办等处室。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对所辖中小学校的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查纠治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面向社会设立专项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迁就。

二、建立教师自我约束机制。每年9月为福州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教育月和师德师风教育月,各校应结合实际面向全体教职工开展至少一次的抵制有偿补课集中专题教育。教师节期间要组织新教师入职宣誓,每位教师要向所在学校(单位)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宣誓和承诺书必须包含自觉抵制有偿补课内容。承诺书同时存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档案,作为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学校考核及教师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处理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凡发现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严肃处理: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等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在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等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即按相关程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需清退违规所得、停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查实违规当月算起)、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考评名、特、优教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职(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同时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撤销相应称号,市、县(区)级的名、优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应称号,省级的名优骨干教师(含福建省特级教师)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销相应称号。公办学校教师行政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党纪处分由教育纪工委决定并报同级纪委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处分结果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构建问责机制。校长是治理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存在从严治教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教师管理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教师违规补课行为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是有教师发生违规补课行为一次违规违纪在2人以上的(不含本校查实)教师违规补课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包括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当年该校年度绩效考评不能确定为一、二等奖,对学校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此前市教育局下发的有关查处教师违规补课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市属学校教师违规补课行为举报电话:83336611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1018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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