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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补课有偿托管
2012/10/26 11:20:04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3022

 

长 乐 市 教 育 局

 

 

 

 

长教综[2012]190号

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的通知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闽教监[2007]9号)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托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榕教综[2006]53号)精神,从2006年起我市教育局连续出台多份文件,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托管、有偿补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但在职教师有偿托管、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社会群众的不满。2012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明令禁止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为进一步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重申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各种有偿托管、有偿补课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教师有偿托管和有偿补课的本质及其危害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托管、有偿补课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偏离教育的精神内涵,异化了纯洁的师生关系,它使教师在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淡薄了对本职的责任,从而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广大教师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的危害性,自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廉洁从教,杜绝有偿托管和有偿补课,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托管、有偿补课

在职教师不准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组织学生进行有偿托管、有偿补课、强化训练等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托管、有偿补课;不准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的生源;不准在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准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

三、严肃处理在职教师有偿托管、有偿补课行为

对在职教师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记入教师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档案,同时,根据福州市相关文件及长教人[2006]98号、长教综[2009] 15 号文件精神,对当事人停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查实违规当月算起),予以效能告诫、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高职低聘或调整聘任岗位、二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严重违反师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解除聘用合同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撤销相应称号,福州市、长乐市级的名、优骨干教师或名师工作室成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相应称号,省级的名优骨干教师(含福建省特级教师)报请省里核销相应称号。对于从事有偿托管的校级领导,一律先免掉职务,并视情节再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对当事人予以调整工作单位处理:城区的

调往农村,完中的调往初级中学,中心校的调往完小校。

四、强化监督,切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廉洁从教,坚决禁止教师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的行为。各校应将严禁教师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纳入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学年开学前,学校要组织教师与学校签订承诺书,保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托管、有偿补课,承诺书存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档案。各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我局。处理不力导致在职教师一再违反禁令的学校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当年该校年度绩效考评不能确定为一、二等奖,校长、书记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撤销校长职务。

各校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召开教工大会、班会、家长会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包括对有关文件规定的传达、学习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请于10月30日前报送长乐市教育纪工委(联系电话:28886371)。为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各校要面向社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迁就。

长 乐 市 教 育 局

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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